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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毁档案有哪些程序?

发布日期:2017-04-13

1、编制销毁清册。鉴定小组(在机关分/管负责人/的领导下,由档案部门和/有关业务部/门的人员/共同组成)经过鉴定,对无保存价值的/档案编制/销毁清册,它是日后查找/档案销毁/情况的凭据。销毁清册的/封面需设置/全宗号、销毁档案的数量、鉴定小组/负责人的/签字及时间、批准人的签字/及时间、两个监销人的/签字及/销毁时间等项目。清册中/档案销毁/登记表要/设置序号、文件题名、所属年度、档号、应保管期限、已保管期限、文件页数、备注等栏目,准确揭示/每一份/销毁文件的/内容和成分,供领导人审查。
2、拟订鉴定报告,提出销毁意见。报告中对需/销毁档案的/数量及内容/作简要介绍,并提出销毁意见、陈述销毁原因。
3、机关分管/负责人审批。
5、未批准/销毁的档案,要拿出继续保存。
情况特殊/的专门档案,销毁时/还要遵照/有关规定执行。如会计档案的/销毁工作,就要按照/财政部和/国家档案局/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执行,具体程序是:
(1)由本单位档案/机构会同会/计机构提出/销毁意见,编制销毁清册。
(2)单位负责人/在会计档案销毁/清册上签署意见。
(3)销毁时,应由档案机构/和会计机构/共同派员监销。国家机关/销毁会计/档案时,应由同级/财政部门、审计部门/派员监销。财政部门/销毁会计档案时,应由同级/审计部门/派员参加监销。
(4)监销人在/销毁会计/档案前,应当按照时/会计档案/销毁清册/所列内容清点/核对所要销毁的/会计档案;销毁后,应当在/会计档案销毁/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将监销/情况报告/本单位负责人。